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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上贵族学校费用谁来承担?
2010-12-29 09:29:14    杭州网

一对“80后”小夫妻离婚时,约定儿子的教育费由双方各半承担,儿子随母亲生活。为了使儿子能接受最好的教育,母亲将儿子送进早教贵族学校,并以儿子的名义将父亲告上法院,要求承担儿子一半的教育费

协议离婚,约定教育费各承担一半

许雁与韩波是江苏省无锡市的一对“80后”小夫妻。他们是自由恋爱,恋爱期间感情基础还算较好。可是,婚后不久,两人因性格不合便产生了矛盾,而且两人又不能好好地相互沟通,致使矛盾越来越深,误解越来越大,严重影响了夫妻关系,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了。

2008年8月,许雁觉得既然两人生活在一起形同陌路人,十分痛苦,还不如早日分手,给双方自由,便不顾自己即将临产,与韩波协议离婚。对即将出生的小孩,双方约定:小孩由许雁抚养,韩波每月支付生活费人民币800元,且应于每月15至20日将小孩的抚养费交到许雁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半承担。

离婚后的当月,许雁便生下一子,随自己姓取名许宙。儿子出生后,许雁十分疼爱,视为掌心宝贝,精心抚养,虽说十分辛苦,却也感到非常开心和幸福。而韩波也是严格按照双方的抚养协议,尽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按月将抚育费人民币800元打入许雁银行账户。此外,韩波也念及许雁一人抚育孩子的辛苦,还于2009年6月多打入许雁银行账户人民币1700元,2009年2、7、8、10月每月各多打入许雁银行账户人民币100元。

许宙还只是一个婴幼儿时,许雁便开始操心儿子的教育问题。她认为,现代的社会竞争激烈而残酷,如果儿子不能胜人一筹,将来很难立足于社会,而现在父母都十分重视孩子的教育,要让儿子在将来立于不败之地,首先就要让儿子赢在起跑线上。对于儿子的教育,一是要早,二是要好。

2010年1月,许雁经过多方考察,觉得无锡某早期教育园无论是学校规模、教学设施、教学质量,还是教学管理,都是十分理想。虽说无锡早教园的收费,相对一般的托儿所,十分的昂贵,但为了儿子,且考虑到韩波还要分担一半,许雁还是决定将刚满十六个月的儿子送到这家早教园接受教育。

就读贵族学校,父亲拒绝承担

主意既定,许雁于2010年1、2月向该早教园缴纳儿子许宙一个学期的学费、伙食费等共计人民币8205元。随后,许雁便手持发票找到韩波,希望韩波尽快将一半的费用支付给自己。

可是,让许雁没有想到的是,韩波接过发票,先是脸上的表情说不出是疑惑还是惊讶,继而将发票往许雁的手中一塞,两手一摊,无奈地说道:“儿子还不到一岁半,一个学期就要交如此高的学费,你说这现实吗?再且,仅仅是早教,你就将儿子送到富人才能承受的贵族学校,是不是应该事先和我打个招呼,征求一下我的意见。”韩波又提出:“你擅作主张将儿子送进如此昂贵的早教园,这个学费,我不会承担,而且我也没有这个能力承担,你有能力你就自己承担,没有能力就别上这样的学校。”说完就走了。

望着韩波远去的背影,许雁很委屈。许雁认为,将儿子送进贵族学校,是为了儿子的将来着想。对于儿子的教育费,离婚时两人就约好各半承担,韩波凭什么不予承担。于是,许雁又多次找韩波交涉。可是,韩波对许雁的要求,断然予以拒绝。在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考虑到儿子的教育还刚刚开始,以后类似的情况还会很多,许雁便决定通过法律的途径,要与韩波争个理,也为儿子将来的教育争个保障。

2010年2月8日,许雁手持协议,来到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以儿子许宙为原告,以自己为法定代理人,一纸民事诉状,将韩波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许雁以许宙的原告身份诉称,父母离婚时约定许宙由母亲许雁抚养,父亲韩波每月支付生活费人民币8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半负担。现在许宙要接受学前教育,可是父亲韩波拒绝承担其应承担的一半教育费,故请求法院判令韩波支付教育费人民币4102.5元。

对此,韩波辩称,许雁给刚满18个月的儿子报名上的是专供富家子弟和外国小孩上的贵族学校,该校的教育费已超过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且许雁事先也没有征得自己同意便擅自决定,故不同意支付这笔昂贵的教育费。

择校前未行协商,法院判定女方自己承担

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许雁、韩波离婚时约定韩波除每月支付儿子许宙生活费人民币800元之外,另承担许宙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但许宙目前尚幼,而许雁所缴纳的教育费用数额昂贵,且未经韩波同意,故对于许宙要求韩波支付一半教育费用的意见不予支持。

2010年4月1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许宙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许雁不服一审判决,代许宙向无锡市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称,许宙请求的教育费是由其母亲许雁与父亲韩波之间有明确约定的,法院应当尊重双方的约定,一审判决简单认定数额昂贵不予支持,于法无据;如法院认为其教育费用过高,请法院按无锡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教育金额改判韩波承担相应的教育费用。

韩波辩称,自己目前无业,经济状况已不如签订离婚协议时,但其愿意继续按协议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正常医疗费和法律规定教育费的一半,但本案所涉及的费用不是18个月孩子的必需教育费,且未经其同意,不愿意承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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