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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现代汉语词典》,找到新的证据
“女儿下班途中被火车撞死,这是明摆着的,哪有什么新的证据?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的定义外,别的已经出台的法律对机动车也没有新的解释,到哪里找新的法律依据?”2010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裘枫不停翻看法律法规时,突然想到,她遇到不认识的字的时候,会查看字典,那么字典上关于“机动车”的解释是怎么规定的呢?她立即叫儿子帮她找来一本《现代汉语词典》,急切地查找起来。
“机动就是利用机器开动的。”裘枫终于找到了机动车的释义,就是利用机器开动的车。
第二天一大早,她带着词典,来到江苏省高级法院,以找到新的关于机动车的解释为由,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省高院审监一庭的法官经过研究后,决定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日上午,由省高院再审,还邀请了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前来旁听。由于前几次开庭接连败诉,很少有律师愿意代理此案了。这次,裘枫没有聘请律师,她和儿子一起上了庭。
庭上,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说,工伤认定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其中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刘瑛是被火车撞伤而亡,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火车排除在“机动车”之外。
裘枫当即反驳说,《工伤保险条例》中对“机动车”未作解释,因此应按生活中普遍意义的“机动车”来理解,“机动车”不仅包括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还应包括轨道交通中的火车、轻轨、地铁等符合机动车技术特征的交通工具。她出示《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机动车的解释说,《工伤保险条例》中对“机动车”的解释是广义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机动车”的解释是狭义的,原审判决却依据该法对“机动车”的解释,类推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机动车”的定义,认为火车不属于机动车,认定刘瑛被火车撞死不属于工伤是法律适用错误。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又提出,刘瑛当天下班回家可以走员工通道,并不一定要穿越铁道,她走的不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不能认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出的车祸。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下班合理路线发生车祸方可认定工伤的规定,仍然不能认定刘瑛为工伤。
裘枫反驳说,不仅是刘瑛一人,几乎所有的铁路职工下班后,都不会从南京站的大厅进出,而都是穿越铁路抄近路回家,只是自从刘瑛出事后,那条路才被封掉。
庭上,双方争论得不可开交,谁也不肯让步,裘枫要求合议庭改判,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维持原判,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
休庭20分钟后,合议庭再次开庭,审判长对此案直接宣判。
关于案中所涉及的事故是否发生在条例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合议庭评议认为,刘瑛在未赶上57106次交通列车后,乘坐下一班次交通列车下班回家,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刘瑛在下班途中穿越铁路线的行为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相关规定,但其行为目的是为抄近道回家,应符合“在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另外,被申请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无证据证明该事故发生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的情形。
关于火车是否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机动车”范围内,合议庭评议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范围仅限于道路交通领域。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在对“机动车”用语进行定义时将火车、轻轨、地铁等在专用轨道行驶的交通工具排除在外,实际是根据该法的调整范围作了限缩性界定。该定义只适用于该法及其配套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的职工合法权益,该法的调整范围是工伤保险行政法律关系,故对条例中的“机动车”应当作通常意义上的符合客观实际的理解和合理解释,即不仅包括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还应包括轨道交通中的火车、轻轨、地铁等符合机动车技术特征的交通工具。而原审判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火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为由,作出刘瑛被火车撞伤致死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合议庭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改判。
最后江苏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二审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南京市该局于2005年3月4日对刘瑛作出的不是工伤的认定;责令该局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图文无关)
律师说法
程陈,男,39岁,律师
该案的判决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高度统一的典范。江苏省高院的这次判决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作出的,并未突破现有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机动车作定义,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上位法。以前车祸工伤认定直接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只管城市道路不管铁路”是错误的,以社会上大部分人认知的“火车是机动车”来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机动车重新定义正是社会效果的体现。
另外,死者很不幸被火车撞倒身亡,根据铁路法规的规定,就拿不到赔偿,而如今能通过《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该案的判决对劳动部门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