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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下班回家途中,
不幸被火车撞死
2004年4月21日下午5点多钟,裘枫接到在南京市尧化门附近铁路公寓当服务员的女儿刘瑛的电话,说她错过了下午4点56分的57106次交通列车,只能等着坐晚上7点多钟的57108次交通列车下班回家了。电话中,裘枫与女儿约定,等她回来开饭。
时钟指向7点半,裘枫把饭菜热了又热,但仍不见女儿回家。正当她准备下楼查看时,忽然电话铃响了,对方说她女儿被火车撞伤,被送往医院了。
裘枫忙和儿子赶到医院,但刘瑛因失血过多,不治而亡。
原来刘瑛乘交通列车到达南京火车站后,她和往常一样穿过铁道抄近路回家,但就在跨越铁道时,不幸被突如其来的货运火车撞倒,死时年仅42岁。
老年丧女,使裘枫痛不欲生。女儿刘瑛在铁路系统上班有20多个年头了,在上海铁路局南京东机务段公寓里做服务员。为了抚平老人的伤痛,刘瑛生前的一位好友对裘枫说,刘瑛是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裘枫就叫儿子写好报告,为刘瑛申请工伤死亡认定。
四次法院判决,均不认为是工伤
2005年3月4日,裘枫接到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为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说已对刘瑛的工伤申请作出了认定,叫她去取认定书。
裘枫在电话里询问认定的结果,工作人员说,电话里不好讲,必须到现场来。
裘枫赶到该局,见到工作人员,忙问:“是不是我女儿因穿越铁路,存在过错,不好认定工伤?”
工作人员回答说:“不管刘瑛穿越铁路有无过错,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工伤认定前提,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只要她不是故意朝火车上撞,就可认定为工伤。”
但裘枫接过认定书一看,却发现该局认为,刘瑛是被火车撞击受伤致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3款规定,火车不属于机动车的范围,不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什么?火车居然不是机动车?”裘枫忙叫工作人员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条文翻给她看,果然,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显然,火车是在轨道上行驶而不是在道路上行驶。
“火车不是机动车,难道是人拉、马拉、牛拉的吗?”回到家后,裘枫无论如何不能接受该局的解释,2005年4月,她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现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很快该厅以“火车不是机动车”的同样理由,维持了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
2005年7月,裘枫聘请律师向南京市白下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南京市该局撤销对刘瑛不是工伤的认定。同样被法院以“火车行驶在铁路而非道路上,不属机动车”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005年9月,裘枫向南京市中级法院上诉,结果被维持原判。
“汽车是机动车,火车怎么反而不是机动车呢?”2006年1月,裘枫向南京市白下区法院申请再审。庭审时,她质问法官:“你说火车不是机动车,那是什么车,难道是自行车不成?”法官没有回答,最终以“对照法律条文判案”为由,再次驳回了她的诉求。
2007年1月,裘枫来到南京市中级法院,继续申请再审。经过一年多时间的等待,2008年初,南京市中级法院再审的结果仍是维持原判。法官对裘枫说,除非请求立法机构更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概念,否则很难胜诉。
历经三年,经过行政认定,法院一审、二审、两次再审四次判决都未能讨到说法,原来信心百倍帮裘枫打官司的律师也灰心了。但裘枫不愿接受这个结果,她自己来到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诉,申请省高院再审。
江苏省高院接待人员对她说,除非有新的证据或者有新的法律依据,否则省高院不会再审,即使省高院再审,也很难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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