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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归属牵扯不清,索赔受阻告上法庭
曾烨的电脑中,存有她在几年的教学中通过不断探索、总结、完善,而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一整套教学方案;有她与科研小组其他成员一起通过实验形成的大量实验数据;有她多年来收集、整理的大量国内外学术资料;有她近年撰写的科研报告和学术论文;还有她所教的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
于是,曾烨便多次来到该电脑公司,希望该电脑公司能赔偿自己的一些损失。可是,该电脑公司却提出曾烨事前没有自己进行数据备份,也没有证据证实电脑在送修时是否存有数据,过错在曾烨本人,从而拒绝了她的赔偿要求,这让曾烨十分气愤。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曾烨来到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该电脑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双方围绕曾烨在送机维修时是否应自行数据备份、曾烨举证责任是否充分,以及曾烨请求电脑公司赔偿损失的计算依据三大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较量。
曾烨提出该电脑公司在维修过程中误将其电脑中硬盘D盘进行格式操作,致使其存于电脑中的照片、资料等文件丢失、损坏,给其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不便,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的折磨。为此,请求法院判令电脑公司赔偿40G硬盘一个,价值400元,赔偿数据恢复成本6000元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
该电脑公司辩称:公司虽然在维修曾烨电脑过程中因误操作将曾烨电脑D盘格式化,但不应赔偿曾烨的损失。理由是,曾烨应举证证明其D盘中存有照片、文件的名称、数量等内容;曾烨应当进行数据备份,但曾烨没有进行备份,应由其承担责任;曾烨要求电脑公司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硬盘能正常使用,不存在赔偿问题。为此,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该电脑公司认为,国家信息中心数据恢复时,打不开的文件,不能证明未恢复到原始状态,曾烨存储时可能就是一个空的文件夹。同时,该电脑公司当庭提交了曾烨签字的取机凭证,用以证明凭证中已向曾烨说明维修前用户应做好对数据的备份,否则造成数据丢失由用户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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