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前后应酬多,近年来由喝酒伤亡引发的官司,屡见不鲜,法院判决也五花八门,有的判请客者赔偿,有的判同桌酒友赔偿,甚至有的判酒店赔偿。那么,哪种情况下酒友该承担责任,哪种情况下可免责呢?

拍案故事
[参加钓友聚会,退休工人酒后猝死]
聂运曾是南京一家企业的管理干部,平时应酬较多,他也爱喝酒,平时在家没客人,他也要喝上几两白酒。两年前,60岁的他退休后,又迷上了钓鱼,时常约上三五朋友,垂钓碧溪。钓鱼的时候,他通常也带着一壶小酒,边小酌,边等鱼上钩,钓完鱼后大家轮流坐庄请客,到小饭店里吃饭、喝酒,畅谈钓鱼经验。这种既做钓友,又当酒友的退休生活,其乐融融,大家聚在一起,好不开心。
2010年2月7日晚,年关将近,众钓友又相聚到南京市迈皋桥一家土菜馆,10人推杯换盏,开怀畅饮,不知不觉3瓶白酒下肚。聂运看上去好像很开心,一人就饮下了近半斤白酒。因为,聂运平时的酒量在一斤以上,大家一致认为他还未尽兴,于是又开一瓶白酒。饮了一会儿,发现聂运已现醉意,说话开始卷舌头。晚7时许,他竟然靠在椅背上睡着了。
见此,同桌的两位钓友立即起身,赶到聂运的家里,准备让他的家人将他扶回去。可当二人来到聂运家门口,不管怎么敲门,室内就是无人应答,于是又折回酒店。刚落座,聂运口袋中的手机突然响了起来,一位钓友接过电话方知是聂运的妻子打来的,她说刚才在洗澡,待听见敲门声音出来打开门时,已经不见人影。她得知丈夫已经喝醉,便请钓友将聂运送回家。随后,几名钓友便将聂运送回了家,亲自将他安置在床上后,才放心离开。
第二日清晨5点刚过,妻子像往常一样,催促聂运起床晨练。然而,连叫了几声,也不见聂运回应,她觉得不妙,赶忙摸他的额头,此时聂运身体已经凉了,她忙把手探在他的鼻孔下面,发觉聂运已没有了呼吸。她赶紧拨打了110,并将聂运送往附近的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然而,医生回天无力,宣告不治而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聂运死亡原因为“猝死”。
由于发生了人命,南京市栖霞区警方应聂运家属的要求,立即投入警力进行调查。警方传唤了当时参与喝酒的全桌酒友,发现全桌十人中,除一人外,当晚九人大约喝了3瓶半白酒。
警方在传唤过程中,传唤到第六人时,就没有继续传唤下去了,因为所有的人的陈述都是一样:聂运喝酒都是自愿的,大家没有向聂运强行劝酒,更没有斗酒。
警方于是终止了对此案的侦查。
[喝酒死亡不能白死,死者亲属索赔45万余元]
处理好聂运的后事后,聂运的妻子、母亲、儿子将其中六名参与喝酒的钓友告上了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向其索赔各种损失45万余元。
栖霞区人民法院迈皋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认为,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六被告明知聂运不能多喝,明知过量饮酒会损害其身体健康,但仍极力劝酒,最终造成猝死。
原告强调,聂运生前身体一直健康,不具备猝死的条件,而在喝酒后10个小时内却发生猝死,必然与喝酒有关。
而六被告抗辩说,首先,聚餐是正当的交际需要,钓友们当天没有强行要求聂运赴宴,聚餐之时,也并没有对他强行劝酒和灌酒,聂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饮酒过量有所注意,而他却自我放任这种行为,因此他本身对损害后果应负有一定责任。其次,钓友在饮酒过后,已尽到了相互保护安全的义务,将其安全送回家中时,他的妻子看到后也没有提出异议。再者,现有的证据也无法证明,聂运的猝死与饮酒之间有因果关系。基于此,被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方的诉求。
而原告却不认同被告的抗辩理由,坚称,如果被告那天不请聂运赴宴喝酒,就不会发生醉酒,如果那天聂运待在家里,就不会出现酒后猝死,万一即使死了,原告也只好自认倒霉,决不会找被告丝毫麻烦。现在因为聂运是与被告一起喝酒后猝死的,所以被告必须担责,“谁叫你们请他喝酒呢?”
被告坚称自己没有任何过错,“无过错,就不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认为,即使没有过错,依照公平责任原则,好好的一个大活人因参加了被告组织的聚会喝酒而亡,被告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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