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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完遗书,刘财把岳父单独拉到屋外谈话,希望岳父能把黄秀找回来,而岳父表示没法找。刘财一听,怒从心头起,掐着岳父的脖子,把他带到僻静处,继续以杀人相威胁,逼岳父说出黄秀的下落。岳父再三申明自己确实不知道黄秀身在何处。见实在问不出黄秀的下落,刘财才将掐着岳父脖子的手松开。
黄秀的哥哥发现父亲不见了,担心刘财一时冲动干傻事,连忙给他打电话,问父亲的情况。刘财接了电话,说了一通气话:“他早被我杀了,头砍下来扔进河里了。”
挂断电话后,刘财回到屋里时,已是深夜,他听到黄秀的哥哥正打电话报警,就悄悄从厨房拎了把菜刀出门,准备找周老板寻仇。警察接到报警后,火速赶了过来,当看到刘财的岳父毫发未损,警察顿时放心下来,但也不敢大意,留在屋里继续等刘财回来。到了次日凌晨,刘财因不知道周老板住在哪里,就在河边转了几圈,冷静下来后拎着菜刀准备回屋睡觉,刚一进门就被守候的警察戴上手铐,并从他身上搜出了遗书。
构成犯罪预备,招致3年牢狱之灾
2009年12月,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将被告人刘财告上江宁区法院。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刘财辩解说,自己磨刀、写遗书要杀人,其实也只是说说而已,并不想真的杀人,目的是吓唬一下岳父,逼他说出黄秀的下落;遗书中说要杀周老板也是一时气急,说的气话,因为毕竟没有周老板勾引妻子的证据,自己绝对不会平白无故地杀人的。
刘财的辩护律师也认为,刘财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能说明他有犯意表示,而刑法是不追究犯意表示者的刑事责任的。刘财将岳父带到偏僻处,以杀人威逼岳父说出黄秀下落,当得知岳父确实不知道黄秀的下落时,就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杀人行为,而是当场将岳父放了。刘财遗书中说要杀周老板,其实也没有实施,他将菜刀拎出门,并没有真正去找周老板寻仇,而是在河边转了转等心情平静下来,就回屋了。
而公诉人却坚持指控被告人刘财的行为根本不是犯罪起意,而是实实在在的杀人行为。写遗书恰恰证明他有杀人动机,磨刀也有力证明他是在准备杀人工具,只是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不知道周老板的住处)没有完成杀人计划,是犯罪未遂。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未遂不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而是比照犯罪已遂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刘财犯罪未遂,而辩护人认为只是犯意表示,这两者究竟有何区别呢?
南京大学有关刑法学专家说,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里所指的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依据《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采取的是得减主义原则,说明犯罪未遂不是不负刑事责任,而是在明确情况后,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所谓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者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的思想表露。犯意表示是尚未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我国刑法摒弃古代剥削阶级刑法里的“思想犯罪”,认为只有犯意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还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因此,我国刑法不认为犯意表示为犯罪,所以不会对犯意表示加以处罚。
刘财的行为到底是犯意表示,还是犯罪未遂,法院也很慎重。经过激烈的讨论后,日前,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财为了杀人而写下遗书,并准备作案工具,欲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但没有“着手”对周老板实行犯罪,系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理。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二者区别的标志为是否“着手”实行行为。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对于预备犯,《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预备犯,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应当”,如果实施预备行为的犯罪人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情节十分恶劣,法院在量刑时也可以考虑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财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说法
李子行,男,43岁,律师
此案中刘财写好杀人遗书,准备好杀人菜刀,已经远远不是犯意表示,而是开始准备实施杀人行为了。尽管他在庭审中一再辩称自己只是吓唬人,并不想真的杀人,但他的行为已经符合犯罪预备的特征,因此法院一审认定他的这一行为是犯罪预备是正确的。
故意杀人是我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几种犯罪之一,依照《刑法》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故意杀人罪的起点刑期是3年以上,法院判处他3年有期徒刑应该是考虑他是处于预备状态的,故采取了在量刑幅度之内的最低刑罚。
吵架时,人的荷尔蒙处于兴奋状态,会丧失理性说出一些杀人、放火、投毒等狠话、气话,如果这些狠话、气话仅仅停留在言语上还没什么,可一旦将这些话付诸行动来“吓唬人”,那就有可能会带来牢狱之灾了。因为犯罪预备也是一种犯罪形态,尤其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大多是一种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一旦着手准备,就是犯罪,就会受到刑法的惩罚。因为谁也不知道其行为结果到底是吓人还是正欲实施,一旦实施将产生无法估量的后果和损失,于是刑法只能对其采取“露头就打”的方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