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围绕“阿里巴巴集团香港上市”事件,“合伙人”和“合伙人”制度再度成为热点词汇。上次成为热点是因为《中国合伙人》那部电影。
名词解释是,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其实“合伙”也没专业财经媒体形容的那么玄妙,往简单里说,就是合伙做生意,合伙开公司,这其实是一个非常常见的经营行为。在中国也是自古有之,中国古代的“合伙”叫“合本”、“连财”,在春秋战国就有了。《吕氏春秋》就曾记载:“管仲与鲍叔同贾南阳,及分财利,而管仲尝欺鲍叔,多自取。鲍叔知其有母而贫,不以为贪也。”
明代出现了具有标准格式的合伙契约内容,比如:“立合的人×××,窃见财从伴生,事在人为,是以两同商议,合本求利,凭中见,各出本银若干,用心揭胆,营谋生意。所得利钱,每年面算明白,量分家用;仍留资本,以为渊源不竭之计,至于私己用度,各人自备,不得支动店银,混乱账目,故持敌血定盟,各宜乐苦均受,皆深谙法者”。这个契约里说的是山西商人出身的扬州盐商王、尉二家的主人在这个公司里并不亲自担任业务,而是将业务委托给熟悉盐务的柴宜琴、柴宾臣去办理,其实是将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可见,合伙人制度在中国有非常古老的历史和传统,也并不稀奇,这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明确了公司股东、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司的发展变得与公司里的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这与阿里巴巴建立“合伙人”制度的初衷是一致的,马云在给员工的内部信件里说,为什么要建立合伙人制度?在于“人总有生老病死的那一天。阿里巴巴的创始人有各种原因会离开这家公司。我们非常明白公司能走到今天,不是18个创始人的功劳,而是他们创建的文化让这家公司与众不同。大部分公司在失去创始人文化以后,会迅速衰落蜕变成一家平庸的商业公司。我们希望阿里巴巴能走得更远。”
但阿里的这种合伙人制度,从各种表述来看,并不像一般企业中的合伙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更多的是名义和精神上的合伙人,以对企业的认同来参与企业的高层决策。根据此前媒体的报道,阿里合伙人每年遴选一次,无既定名额。合伙人由现任合伙人一人一票选出,须获75%以上同意才可当选。此外,当选的合伙人并无固定任期,直至离职或退休为止。
为什么这次阿里上市事件中,合伙人制度会被质疑?关键在于阿里巴巴将由合伙人来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即使股东们否决了提名的董事,合伙人仍可以继续提名,直到董事会主要由合伙人提名的人选构成。《香港经济日报》报道,该制度还将允许包括马云在内的合伙人在上市后提名半数以上的董事,以保证对公司的控制权。港交所认为这种制度相当特殊,在香港市场上没有先例。外界对于这种制度下的决策透明度有担忧,担忧的焦点就是阿里巴巴上市后“合伙人”对董事会的控制问题。
实际上,合伙人制度企业如果要上市,就要解决一个公众信任问题,核心就是合伙人到底代表的是谁的利益,以及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