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内发生一起凶杀案后,房东认为该房屋在别人眼中成为“凶宅”,并以无法正常出租或以市场价出售为由,要求承租人赔偿巨额贬值损失
房屋出租期间,发生一起凶杀案件
现年30岁的赵喜,是江苏省苏州市人。2005年1月,赵喜购得苏州工业园区一住宅楼6楼的二手房产一套。当时,该房屋已被原产权人出租给了苏州市某西餐咖啡厅的业主陶乾,属于带租约的房产,赵喜便承受了租赁合同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2005年10月10日,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赵喜与陶乾重新签订了房租租赁协议,约定:赵喜将该房屋出租给陶乾居住使用,租赁期限为2005年11月12日至2006年11月11日,租金为每月1600元。合同还约定:在租赁期限内,赵喜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均由赵喜负责;陶乾向赵喜提出维修请求后,赵喜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未经赵喜许可,陶乾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合同第十三条免责条款约定,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赵喜、陶乾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06年11月11日,租赁合同到期后,赵喜、陶乾未续签合同,双方按原合同继续履行,陶乾继续承租该房屋,从未中断过。陶乾承租该房屋后,主要是用来作为员工宿舍的。2008年初,陶乾将两名年轻的女职员刘菊和卓兰安排住进了该房屋。
2008年11月,乔卫来到陶乾的西餐厅工作,与同在西餐厅工作的刘菊认识并恋爱。在半年的交往过程中,刘菊发现乔卫行为比较偏激,便以家人反对为由,提出与乔卫分手。可是,乔卫欲罢不能,纠缠刘菊不放。刘菊无奈,只得找各种借口拒绝与乔卫见面。乔卫知道刘菊是在有意躲避自己,便常常找到宿舍,与刘菊争吵。次数多了,引起同住的卓兰的反感,乔卫再来到宿舍,卓兰对乔卫便十分冷淡没有好脸色,这让乔卫感觉卓兰对他有了看法,渐渐对卓兰越来越仇恨。
2009年5月5日上午,因刘菊为了彻底摆脱乔卫的骚扰,已经悄悄辞职,乔卫在多日找不到刘菊的情况,认为刘菊的失踪,多半是卓兰从中作梗使的坏。
2009年5月6日凌晨2点多,乔卫蹑手蹑脚来到卓兰宿舍,趁卓兰熟睡之机,持刀朝卓兰连捅数十刀,嗣后逃离现场。当天早晨7点左右,卓兰被人发现被杀身亡。
三天之后,乔卫被抓获归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乔卫供述:该房屋的防盗门早就坏掉,大门是木头的,装的是圆形锁,5月2日下午其进该房屋的时候,那扇门使劲一拧就开了;6日凌晨2点多其进入该房屋大门的时候也是使劲拧了门锁,直接打开进去的,没有撬锁。
2009年10月19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乔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良屋变成“凶宅”,索赔贬值费用16万元
凶杀案发生后,陶乾手下的员工无人再愿意住进该房屋内。无奈之下,陶乾向赵喜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要求。赵喜也深知再要求陶乾租该房屋已不现实了,便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是,赵喜提出,由于在陶乾承租期间,因陶乾手下的员工在出租屋内行凶杀人,使他的房屋由良屋变成了凶宅,房屋价值大幅度贬损,不能再继续出租此房,也不能按照市场价格出售此房,要求陶乾赔偿16万元的房屋贬值费用。可是,陶乾认为,出租房内发生凶杀案不是他所能控制的,而所谓的凶宅一说,也只是一种迷信思想,况且房屋贬值的幅度也无法认定。因此,陶乾断然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由此,双方发生激烈争议,并闹到了当地派出所。
派出所召集双方再次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于当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因赔偿问题差距太大,协商未果,派出所要求双方不得再发生任何冲突,有问题可以到法院解决。于是,赵喜来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陶乾推上了被告席。
赵喜诉称,该房屋内凶杀案的发生已为社会广为知晓,直接导致该房屋成为公众心目中的“凶宅”,房屋价值大幅度贬损,使他无法正常出租该房产或以市场价出售该房产。陶乾承租该房产作为其员工宿舍,陶乾对房屋的使用已经超过租赁合同的约定范围,安排数名员工住进该房屋的行为无形中加大了出租房屋的风险。陶乾疏于安全防范,在防盗门已损坏的情况下未能依合同约定通知原告进行修缮或自行修缮,导致该房屋入户处仅有一扇木门起防护作用,而该门扇上的锁仅是一把成人用力拧一下即可破坏的门锁,这无形中增加了意外事件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风险,该风险的加大源于陶乾疏于管理和防范,陶乾应为其过失对原告所受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凶杀害虽然属于临时起意的偶发事件,但凶手能自由出入宿舍是导致这一偶发事件的重要因素。因此,陶乾对原告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陶乾辩称:他对于凶杀案件犯罪嫌疑人乔卫的犯罪动机及犯罪过程的实施均是无法预见,也是无法控制的。依据犯罪嫌疑人乔卫的询问笔录,乔卫供述其当时进入该房屋是将门上圆形锁使劲拧开后强行进入,并非赵喜诉状所述因被告对该房屋管理不当。而且赵喜所称的“凶宅”并非法律上的概念,而是迷信思想的片面认识。赵喜称房屋价值大幅度贬值,无法正常出租该房屋或以市场价出售该房产,赵喜对此不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房产遭受损失的客观事实以及损失的程度,且赵喜主张赔偿16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赵喜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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